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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通知(宜财购发〔2014〕7号)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4-11-04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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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财购发〔20147

 

关于开展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袁州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明月山财政局、宜阳新区财政局:

为做好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宜春市第五期协议供货招标结果,市直单位零星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包括数码复合机)、传真机、速印机、液晶显示器、UPS电源、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交换机、录音笔、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相机镜头、钢制综合家具类、木制办公用家具类、木制教学用家具类、空气调节器(中央空调设备和其他专用制冷、暖设备除外)、碎纸机等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条件成熟后将在宜春公共资源交易网实行网上竞价。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4111日起至20151031日止。今后市直各单位不得以时间紧急等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如发现存在自行采购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袁州区直单位,经开区、明月山管理局、宜阳新区及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365备用地址关于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操作规程

2.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

3.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入围的企业及品牌价格表

4.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5.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承诺书

 

365备用地址

20141027        

365备用地址秘书科                      20141027日印发     


附件1:

 

365备用地址关于市直单位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操作规程

 

  为做好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第五期协议供货招标结果,市直单位零星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包括数码复合机)、传真机、速印机、液晶显示器、UPS电源、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交换机、录音笔、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相机镜头、钢制综合家具类、木制办公用家具类、木制教学用家具类、空气调节器(中央空调设备和其他专用制冷、暖设备除外)、碎纸机等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现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一、协议供货的定义

协议供货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协议产品的品牌、优惠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及其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市直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市直单位采购纳入协议采购中标品牌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包括数码复合机)、传真机、速印机、液晶显示器、UPS电源、投影仪、扫描仪、录音笔、服务器、交换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相机镜头、钢制综合家具类、木制办公用家具类、木制教学用家具类、空气调节器(中央空调设备和其他专用制冷、暖设备除外)、碎纸机,单类产品年度累计金额3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均属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产品。如果协议采购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市直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4111日起至2015 1031日止。在此期间,供货商将按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市直单位提供协议采购产品和服务。

  四、协议采购流程

  市直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市直单位先将采购资金转入市政府采购专户(收款单位:365备用地址;开户银行:市中行金城支行,账号:191703380758),并提供转账凭据,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附件2,在365备用地址http://www.cn4crs.com/——定点采购栏目上自行下载),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确认后,由市直单位向供货商直接采购。供货商依据经审核确认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与市直单位平等协商,最终确定政府采购实际供货价。供货商应按承诺服务向市直单位提供协议采购产品和售后服务。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入围的供应商及品牌价格表(附件3)在365备用地址http://www.cn4crs.com/──定点协议采购栏目上查询。为防止奢侈采购,此次招标对部分商品进行了最高限价,各单位采购商品只能选择中标入围的品牌及型号。条件成熟后将在宜春公共资源交易网由厂商定期发布具体型号价格,实行网上竞价。

例:某采购单位在某中标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台式电脑10台,该台式电脑市场价为50000元,经采购单位与中标协议供应商双方平等协商(还价)后为48000元,该品牌台式电脑协议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为22%,最后该台式电脑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价为48000×(1-22%)=37440元。
    市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六、协议供货合同

  市直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供货商签订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附件4)。供货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发各供货商使用。合同文本分别由市直单位、市政府采购办、供货商留存。宜春市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七、付款方式

市直单位按协议供货合同,及时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出政府采购验收单。由供货商按月汇总后交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协议供货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供货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将款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供货商。

  八、权益保护

市直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供货商承诺书和供货合同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市直单位也应维护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当市直单位认为所有授权协议供货商书面报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清单)偏高,且市场上有非授权协议供货商能提供低于授权协议供货商最低报价5%价格(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清单)时,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同意,市直单位可从非授权协议供货商处购买。

  九、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市直单位和供货单位均有权向365备用地址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不在确定的供货商处采购中标品牌及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合同金额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以非正当理由拒绝供货、低于中标优惠率出售商品或其他违反《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及《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承诺书》(附件5)的供货商,一经查实,视情节情况由市政府采购办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十、特别说明

宜春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协议供货优惠率为协议采购时的最低优惠率。市直单位实际采购时,应结合采购数量和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况,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最终实际供货价。供货商应保证最终实际供货优惠率不得低于协议供货优惠率,更必须不高于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当市直单位发现协议供货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传真及电话:0795-3569184)。市政府采购办在调查核实后将对该供货商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供货商名单。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市直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市直各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适用范围中所指的二十一类产品和金额限额为暂定,今后将视协议采购开展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4111日至20151031日。

本操作规程自2014111日起执行。


附件2:

宜春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货物名称

型号

标准配置

采购

数量

双方协

商单价

中标

优惠率

审核

意见

备注

 

 

 

 

 

 

 

 

 

 

 

 

 

 

 

 

 

 

 

 

 

 

 

 

 

 

 

 

 

 

 

 

 

 

 

 

 

 

 

 

采购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采购办审核负责人:                       审核人:

审核日期:

1.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市政府采购办、市直单位、供货商各一份,供货商凭此单供货。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3.市直单位财务部门凭协议供货申请单、协议供货合同及销售发票原件予以入账。

4.市直单位申请采购前,将采购资金转入以下账户,收款单位:365备用地址;开户

银行:市中行金城支行,账号:191703380758


附件3:

 

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中标入围的企业及品牌价格表

 

具体内容详见365备用地址http://www.cn4crs.com/──定点协议采购栏目。


附件4:

 

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承诺书、“365备用地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通知”,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协议供货

申请单号

货物名称

型号

配置

数量

双方协商单价

中标优惠率

实际供

货价

小计

 

 

 

 

 

 

 

 

 

 

 

 

 

 

 

 

 

 

 

 

 

 

 

 

 

 

 

合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保修期: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1.装箱单。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供方开户行名称:

帐  号:

六、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或投诉到市财政局,或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需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  方:                        供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负责人:                        联系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本合同为供货商与市直单位买卖合同,一式三联。第一联:

市直单位留存,第二联:市政府采购办留存;第三联:供

货商留存。供货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

采购办递交。

2.市直单位财务部门凭协议供货申请单、协议供货合同及销

售发票原件予以入账。

3.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附件5:

 

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

供货中标供应商承诺书

 

宜春市政府采购办:

根据宜春市市直单位第五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公开招标(招标编号:JXYCCG-2014-295)要求,为配合做好      设备供应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协议供应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优惠率(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不在签署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2.保证严格按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执行供应价格,并承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市场媒体价格为生产厂家所定出的统一的市场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优惠率表与市场媒体价格表公布在营业场所显目位置。

3.保证在得到调价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新市场价格报告宜春市政府采购办并按投标中标优惠率执行。 

4.保证为采购单位所提供的设备均为合格商品;并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工作日(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内提供产品,不附加其它任何条件。

5.保证为采购单位及时安装调试并提供本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

6.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办“宜春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在供应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书,并及时交回宜春市政府采购办。

7.保证在货物协议采购有效期内,提供的所有机型在同一时期、同等配置、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条件下,实际供货价格应低于江西省内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当采购单位认为所有我公司书面报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清单)偏高,且市场上有非授权协议供货商能提供低于授权协议供货商最低报价5%价格(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清单)时,经宜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同意,采购单位可从非授权协议供货商处购买。

8.保证在货物协议采购有效期内,不更换所授权协议供货商。

9.对经我公司授权的协议供货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所有行为负责。

10.督促我公司授权的协议供货商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购买情况,各授权协议供货商负责编制每月《协议供货情况汇总表》。每月11-15日,将上月《协议供货情况汇总表》(电子文档一份、书面文档各两份)交宜春市政府采购办。

11.接受宜春市政府采购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乙方投标文件有不实的技术指标或承诺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中标产品无价格优势(高于市场平均价),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3.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4.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5.乙方推荐的授权协议供货商不遵守中标人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乙方未能及时解决的,经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6.乙方未按要求及时申报价格调整信息的,经甲方查实后作为一次有效投诉。

7.甲方经核实乙方投标价格高于其他政府采购、其他任何招标机构采购价格,投标人将被暂停或取消中标资格。

8.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暂停中标人一个月协议供货资格;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在宜春市政府采购网通报并扣缴责任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中标人三个月协议供货资格;受到三次有效投诉的,取消当期协议供货资格,一年内不得进入宜春市政府采购市场,并扣缴全部履约保证金,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协议供货期内有效。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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