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购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宜春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宜春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
3、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宜春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合同履约验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宜春市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申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见证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验收方式:
验收分为联合验收和采购人自行验收两种。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采购人必须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并邀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供应商进行现场监督,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中的相关领域专家,原则上从同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一)受到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社会普遍关注及影响面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大型、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采取联合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见证验收,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采购人认为采购项目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政府采购验收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必须函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告知采购项目的交货时间及相关情况。属联合验收的采购项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函告通知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监督验收。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见证,在采购项目完成3个工作日内必须验收完毕。
(二)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三)成立验收小组,不管是联合验收还是采购人自行验收,都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有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参加的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五)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附件2),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见证人出具见证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属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签署《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
(四)投诉举报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采购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货物到货或工程、服务完工后,属联合验收的采购项目,5个工作日内必须负责验收完毕;属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 3个工作日内必须负责验收完毕;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给供应商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署《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三)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验收完毕的,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采购人未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验收的,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因为延期验收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的,采购人按照损失金额赔偿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货物送达交货地点或工程、服务完工后,要求验收;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要求采购人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凭《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支付合同款;
(三)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三)验收不合格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日期前重新供货和施工;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供应商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后,经查证属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无条件地给供应商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采购人负责验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因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与供应商发生分歧,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采购人负担。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报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
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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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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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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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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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明细(可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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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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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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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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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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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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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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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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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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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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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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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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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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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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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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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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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小组对上述项目验收意见:
该项目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或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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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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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代理机构见证意见:
采购代理机构见证人(签名):
(代理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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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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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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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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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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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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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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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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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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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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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应付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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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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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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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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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签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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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签名):
(财务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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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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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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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采购人在对合同履行情况验收合格后填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验收意见附本项目的宜春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记录(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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