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购发[2009]1号
市直各单位,经开区、明月山财政局、宜阳新区计财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春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暂行办法
附件
宜春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19、20、31号部长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按照“管采分离、流程清晰、精简高效、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管和采购执行,建立管理和执行分离工作机制,制定以下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预算科职责:
1、负责制定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汇总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各业务科(处)职责:
1、负责协助编制市级对口部门或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落实对口部门或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预算资金申拨手续。
(三)国库科(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职责:
1、负责管理市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
1、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办法;
2、代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受理和审核《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含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下达《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
4、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算;
5、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政府采购网络;
6、负责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确定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
7、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程序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审批比较重大的采购项目废标决定;
8、受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政府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单备案;
9、受理并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10、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报表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11、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不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申报;
12、负责组织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
13、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及供应商履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4、负责对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15、负责定点采购项目管理和监督,并根据项目需要办理审核手续;
16、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
17、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五)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
1、接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承办实施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2、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3、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活动;
4、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
5、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参与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参与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6、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限期作出答复;
7、收集和归档管理采购资料;
8、负责本机构政府采购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
9、办理其他采购事务。
二、工作流程
1、市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事业收入资金和其他拼盘资金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办理采购资金申拨手续。各业务科(处)审核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拨款时,由预算单位向对口业务科(处)同时提交《市级项目资金审核表》,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注明政府采购项目明细;无需实施政府采购的,由对口业务科(室)注明“不实行政府采购”;
3、采购人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收后,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监察机关;
4、采购人将《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含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和经监察机关签收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告知书》提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启动手续;如申报采购公务用车,应办理车辆购置定编审批手续,并将车辆购置定编审批表连同以上资料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5、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采购人发出《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中应明确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实施时限。同时将《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6、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后,按照《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完招标文件(含评分办法)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重大或技术特别复杂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市级政府采购通知书》上注明),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相关行业专家进行事前论证;
7、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省、市级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所有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采购拟开标情况告知书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开标时间等。如果需要抽取评审专家,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同时报送政府采购抽取评审专家申请表。开标前一个半小时,采购人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特殊采购项目,专家库中专家评委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落实专家。开标当天,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活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活动全程现场监管。通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8、采购人按采购合同,对采购项目验收,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开出验收合格单,将验收合格单连同中标通知书原件、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资金支付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9、采购项目完成后,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各采购人进行资金结算,国库科办理多退少补。
(具体操作流程见图一、二)
三、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含基建工程设备,机动车辆除外)、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50万元以上规模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均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二是与公开招标方式比较,所需时间满足不了公开招标程序需要,采购费用与拟采购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3、竞争性谈判。适用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价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三种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仅适用一种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以上,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