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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公安局DNA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海康-YC2017-...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7-11-13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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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公安局DNA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海康-YC2017-016

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京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1乙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成涛              电话:010-52460251

委托代理人:钟京                电话:15321899582

            杨洋                电话:15621521625

被投诉人:宜春海康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枣树园A6栋三单元601

联系人:花燕  电话:17707951835

由于对宜春海康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质疑回复不满意,北京京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澄公司)于201795日向我局正式提出书面投诉,反映宜春市公安局DNA数据库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产品参数要求以及产品特性要求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等问题。我局于201797日收到投诉书,经初步审查投诉内容并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后,于2017915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一是及时向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采购代理机构海康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复印件,并要求分别就投诉事项作出详细书面说明;二是暂停了项目后续推进工作,对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以及质疑、投诉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三是多次约谈了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宜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检法医师敖勇、采购代理机构海康公司项目负责人花燕,就投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是组织被投诉人海康公司花燕及采购人代表敖勇与投诉人京澄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洋面对面进行交流并通报审查情况。本次投诉事项已审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试剂盒型号已加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数据导入界面试剂盒型号选择菜单”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投诉

DNA 技术及其数据库是跨时空、精准、快速打击犯罪的利器。自20178月按照公安部的部署江西省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开始升级改造,即由“金盾一程”升级为“金盾一期”。在公安部“金盾一期”的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数据导入界面试剂盒型号选择菜单中含有“其他试剂盒”选项,而公安部在“金盾二期”已明确取消了“其他试剂盒”的选项,就是为了保证录入DNA国家库进行共享的数据是准确可信的,同时又能够在以后的数据查询或比对中,对产生该数据的试剂盒型号和生产厂家的可追溯性;所有DNA试剂盒生产厂商均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将其试剂盒型号加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数据导入界面选择菜单中,而且在“金盾二期”的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数据导入界面试剂盒型号选择菜单中已经收录有三十多个不同试剂盒选项,均是全国公安用户广泛认可并使用的成熟产品,不存在排他性。该参数是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依据项目采购需求设定的基本要求,合法合规,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评分标准中产品特性要求:直扩试剂盒含有包括DYS464在内的至少一个Y-STR基因座,既可防止因性别位点Y缺失造成的性别误判,又具有一定的Y排查作用。得3分”与实际需要不想适应以及具有唯一性的投诉

首先,目前公安部颁布的STR试剂盒的行业标准为GA/T815-2009《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该行业标准并不适合Y染色体STR试剂盒的认证。因此,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只针对常染色体STR试剂盒进行此项认证并颁发证书,而对含有Y染色体STR试剂盒暂无相关认证要求。所以,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DNA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均是将染色体的DNA分型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Y染色体的DNA分型数据录入自有的Y-STR数据库中进行排查比对,为侦查破案服务;其次,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本次数据库建设项目中的检测样本多为重点案件嫌疑人,为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增大排查效果,要求直扩试剂盒含有包括DYS464在内的至少一个Y-STR基因座,既可防止因性别位点Y缺失造成的性别误判,又具有Y-STR的排查作用,能充分发挥数据库资源的作用;第三,目前市场上有宁波海尔施的STRtyper-21G、北京基点认知的Goldeneye20A以及苏州阅微的Microreader21D等公司已加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数据导入界面试剂盒型号选择菜单的试剂盒产品响应招标文件的该项要求。这是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根据项目采购需求设定的加分因素,不存在唯一性与排他性,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投标人提供所投试剂厂商近三年内所投品牌染色体建库项目,且合同金额≥100万元的相关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的排斥性、歧视性加分条款的投诉

     该业绩评分因素是采购人宜春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并结合项目采购需求设定的,既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也未指定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各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以上为我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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