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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出台政策扶持服务业发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3-08-12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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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宜春实际,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宜春市日前出台了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自2013年起,宜春市财政每年整合安排2000万元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国家和省里安排的服务业项目配套补助。

  据了解,对列为鼓励类的服务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做到与工业基本同价,用电按省发改委批准的优惠价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投资额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服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次三年减半征收。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评定的物流先进(优秀)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经国家评定为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在评定当年由当地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万元

  为扶持旅游业发展,宜春市对符合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包括2013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下同)、扩建的旅游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卫生监测费按照成本收取;对新获得国家4A级、5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列支。对新获评五星级旅游饭店、全国“百强”旅行社、国家5A级旅行社、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企业(园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奖励2万元,由各级受益财政按照“不重复计奖、计奖从高”原则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奖励10万元;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盈利点月营业额在20000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年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在商贸流通业方面,宜春市对新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商贸流通综合业务类先进(优秀)奖项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办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大型娱乐场所、五星级以上宾馆,报建规费属市权范围内的减半征收,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预算安排列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现有大型批发市场、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五星级以上宾馆,年纳税额与上年度相比超出20%的,由受益财政按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对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通行费。

  引进世界500强的服务业企业且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万元

  对上交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5亿元、2.5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加大引进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奖励力度,对引进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如下奖励:引进世界500强的服务业企业且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引进国内行业10强服务业企业且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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