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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造价的意见
信息来源:评审中心  更新时间:17-11-12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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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本级(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有效规范和控制相关工程造价,切实提高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直接发包工程发包管理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一项目或同一批次类似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应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采购;设计地坪以上且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土石方工程,应单独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同一项目或同一批次类似项目预算金额在10—50万元的工程采购,预算金额在10—3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在2—50万元的工程暂估价货物采购,应依法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批次类似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工程暂估价货物,或因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并经有权部门批准直接采购的,可由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直接采购,其中纳入政府定点采购的应按规定实行定点采购。直接采购应由建设单位参照邀请招标等方法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除专业工程需要外,同一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两次以上。

  (三)建设工程应严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建设工程非暂估价部分的投标报价无风险范围底限不得高于清单综合价的87%;土石方、道路、绿化、亮化等不涉及公众安全的工程,招投标时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选定承包人。非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及建设单位直接采购工程比照执行。

  (四)预计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应在采购前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和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控制价编制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采购合同价不得超过控制价;除因设计缺陷导致重大设计变更或地勘资料不详原因造成的结算超支外,合同清单外项目(含暂列金额)竣工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10万元以下的直接采购工程可不编制预算控制价,直接在合同中明确按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和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控制价编制规定计价,并在此基础上按总价优惠率方式竞价采购。

  (五)同一工程中勘测和施工单位不得为利害关系人,除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外,设计与施工单位不得为利害关系人。

  (六)招标限额以上的工程和工程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事前获得同级政府批准;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特殊工程在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控制价内难以采购需调整控制价的,须事前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同意。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未经批准擅自直接采购的,工程造价可比照近期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较低单价或较高下浮比率结算。

  二、加强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管理和审查

  (七)制订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非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果的统计分析,根据近期不同工程类别项目中标下浮比率,按低等偏中的原则制订政府投(融)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的下浮比率或建筑产品限价,按中等偏高的原则制订直接采购工程预算控制价的下浮比率或建筑产品限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清单定额价、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其他采购文件中明确。

  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非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办法出台前,市本级依法依规直接采购或邀请招标工程控制价不得超过按以下标准计算的价格:(1)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算;(2)施工工程项目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按现行适用定额标准计价,其中大型土石方工程或单独土石方工程按现行市政定额计价,基坑基槽土石方人机配合人工比例一般取2%;工程取费(含组织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现行适用费用定额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市政、园林(不含仿古建筑)工程按现行相应类别定额费率标准的40%计算,房屋建筑(含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按现行相应类别定额费率标准的50%计算,电力工程按现行相应类别定额费率标准计算但不计取利润,其他工程按现行相应类别定额费率标准的50%计算。工程税金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各地另有控制价编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1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非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控制价编制办法编制。

  (九)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调查,完善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准确、完整。

  (十)明确建设工程暂估价材料的种类和采购要求,对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江西省造价信息中没有信息价的工程货物,以及市场价格与品牌关联度较大(同标准同规格不同品牌产品市场价格差异在20%以上)且工程采购时暂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价格的其他工程货物,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作为暂估价材料编列。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起依法采购;暂估价材料政府采购控制价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暂估价材料一般应选用市场竞争较充分的中档通用品牌。

  (十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拟定暂估价材料目录,并根据中档通用工程货物的市场价格和政府采购价格,定期编制常用暂估价材料控制价。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直接采购暂估价材料目录内的材料,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编制的材料控制价;暂估价材料控制价缺项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中档通用品牌的市场价。

  (十二)实行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社会中介机构定点服务制度,加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编制质量的考核与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制定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与考核计费办法,采取资格审查入围或定点服务招标的方式优选定点中介机构,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进行全面评审或抽查评审,严格实行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编制质量。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规定编制,经发包人初步审查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评审;代建单位和有造价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评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发包人不进行全面审查的为3个月内)将项目结算资料尽快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承包人逾期30天经催促仍未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发包人可根据现有资料办理结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对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审定金额15%的,承包人应按规定承担超额部分的造价咨询费,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结算价格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准,承包人对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争议评审或依法解决。

  三、规范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涉价条款

  (十四)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按《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规定编制。

  (十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根据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造价控制要求,制订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合同涉价专用条款,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涉价专用条款应在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特殊工程需修改涉价专用条款内容的,应事前报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同意。

  (十六)落实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涉价条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要将拟公告的招标文件、拟签订的施工合同事前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备案;篡用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合同涉价专用条款且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的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文件,招投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公告。

  四、强化隐蔽工程验收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十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政府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按规定认真做好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暂估价材料签证、合同内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签证、合同外施工签证等工作。所有签证须经建设单位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监督人员(有监理机构的项目可缺)、项目负责人等人签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经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章确认。各地对签证管理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隐蔽工程工序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附完整的影像资料,涉及测量计量的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必须附有能显示清晰尺寸并能准确计量的完整影像资料和详细测量计量数据,如属采用软件计量的,还应附原始测量电子数据等电子文件。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重建前的状况,并附有拆除、重建前的图纸、影像;若拆除物回收利用的残值交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公允残值并进行说明。合同清单内的隐蔽工程工序验收无合格验收签证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供充分验证;设计图纸以外无合格签证且承包方不能提供充分验证的隐蔽工程,一律不予计价。

  (十九)暂估价材料必须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进行验收签证,能够留样的应留样待检。对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暂估价材料,建设单位只能参考市场行情签认暂估单价或总价,不得直接签认单价和总价。

  (二十)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款10%及以上或1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预计增加价款达合同价款5%-10%5-10万元的设计变更和清单外施工签证,应事前报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备案。

  (二十一)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隐蔽工程验收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对工程涉价设计变更和涉价签证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的审查。对违背建设工程计价法规和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签证、会议纪要等涉价资料均不予采信;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结算计价时只减不增。

  五、规范建设工程相关采购管理,创新政府采购形式

  (二十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具备招标采购或政府采购条件,经有权部门批准自行采购的,可由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共同确定暂估价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要求,通过分级询价方式确定采购限价,按照质优价廉原则竞价选择供应商。

  (二十三)政府采购办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探索建立小额常用暂估价材料定点供应、协议供货采购制度,对市场供应充分、规格标准相对统一、采购频繁的暂估价材料,在不便集中采购的情形下,原则上实行定点选购,但同样产品同等条件下其他地方、其他方式的采购价格低于协议采购价格2%的除外。

  (二十四)大力推行小额工程服务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年度内政府投(融)资工程的咨询评估、勘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工程服务定点单位。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服务可由建设单位从定点服务中标单位中选定。

  (二十五)积极培育公平竞争市场,通过项目招标和定点服务招标方式,打破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垄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根据省内外其他地区政府采购价格情况和对外询价情况,对垄断性工程服务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二十六)建立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加速小额零星工程相关采购进程。政府采购办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充分利用采购网络平台,将拟采购工程、工程服务、工程货物的相关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平台发布,邀请所有潜在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采取限时竞价的方式,按从低价到高价的顺序选择供应单位。

  六、强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二十七)建设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管理和准备工作。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深度,满足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必要条件。

  (二十八)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造价管控职责,认真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各项规定,做好工程招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暂估价材料采购等各项管理工作,对工程涉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代建单位要配备相应专业工程管理队伍,不具备工程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科学统筹项目进程,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十九)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问责条款,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要按合同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公司的造价监管违约责任,促使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切实履行造价管控义务。

  (三十)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核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项目合同管理,规范价款结算与支付程序,分项目完整归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投资支出,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支出全貌。

  七、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算管理,有效控制合同支付风险

  (三十一)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报发改委审批。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控制项目建设规模,禁止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宜春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087号)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十二)政府直接投(融)资建设项目应在财政预算下达后,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程,适当约定合同付款条件,有效防范索赔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单位融资为主要来源的建设项目,应在确保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安排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控制合同支付风险。在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审定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计量工程价款的70%(包栽包活绿化工程为60%);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款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建立政府直接投资小额临时工程支付准备金制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回财政直接投资项目预算结余的方式建立政府直接投资小额临时工程支付准备金,对经政府批准的没有列入年初预算的临时小额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工程价款先按经评审的合同从准备金中拨付,资金预算后据评审结论追加安排的财政管理模式,优化付款条件,简化支付程序,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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