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委: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65备用地址 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工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切块专项资金-《中国制造2025》(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2.市工信委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省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委提供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工信委负责与省工信委沟通,向市财政局提供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速发展。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对市级专项资金中整合类资金,按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委提供的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按规定的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九条 市工信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工信委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