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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贸科  更新时间:17-10-30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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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委: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春市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65备用地址              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030

  附件:

  宜春市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建立促进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工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切块专项资金-《中国制造2025》(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2.市工信委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省级专项资金

  1.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委提供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分配和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工信委负责与省工信委沟通,向市财政局提供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速发展。

  第五条 省级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对市级专项资金中整合类资金,按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委提供的省工信委项目资金安排通知,按规定的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第九条 市工信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工信委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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