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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乡财科  更新时间:17-10-31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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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备用地址        文件

  宜春市农业局

  宜财乡发〔2017〕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共宜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于2012年印发了《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宜财发〔2012〕15号)。《暂行办法》实行后,对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随着新的《预算法》的实行和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的推行,《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期,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备用地址 宜春市农业局

  2017年10月31日

  

  

  365备用地址秘书科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要求,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乡财县代管”实行乡镇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通知》(赣财乡〔201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实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账乡代理”。“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负责“村账乡代理”工作,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乡镇“三资”监管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范围包括:乡镇财政管理、乡镇预算单位集中支付、涉农资金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县级财政部门),乡镇(含街道)(以下统称乡镇)。

  第五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要求,严肃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乡、村两级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乡镇财政管理

  第六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乡镇财政的法律主体,具有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乡镇财政所具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单位财务监管、乡镇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财经政策执行等。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开设以下账户,用于县乡两级财政资金结算和乡镇预算单位支出款项: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乡镇除保留一个“村账乡代理”实有资金账户外,不得保留和新设任何账户。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 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安排指导意见,编制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批执行。

  第九条 乡镇财政各项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或变更收入级次和种类。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监督乡镇预算执行,预算拨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预算拨款的原则,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原则,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所将批准的年初预算和上级专项追加指标,下达到具体的预算单位,按科目分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申请支付有关款项。

  第十二条 乡镇预算单位款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对个人的补助支出(含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集中采购的购买支出和其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未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零星支出、分散采购支出等。

  第十三条 搞好年终清理工作。年度终了,财政所按照年度预算,认真核对年度指标;清理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在清理基础上,办理各单位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每个财政所必须配备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应任用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优秀干部为财政所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资格等级高和具备财经类专业学历的人选。财政所长在某一乡镇任职满5年,需实行轮岗。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乡镇财政所人员廉政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鼓励乡镇财政所人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业务学习,财政所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对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等资格并认真履职清正廉洁的财政干部,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财政所内部的支票管理、票据管理、印鉴管理、公章管理应本着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原则分开管理。印鉴不得盖在空白凭证上,印鉴管理人员在资金支付凭证加盖印鉴时,应检查支付手续是否齐全、金额、收款人是否相符。财政所应每月末与开户行进行对账,并保留加盖开户行印鉴的对账单以备查。有条件的财政所人员应实行AB岗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县乡两级应保障乡镇财政所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实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需缴入国库,通过预算专项安排用于保障“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等机构的正常办公经费。

  第三章        乡镇预算单位集中支付

  第十八条 乡镇预算单位取得的收入直接缴入县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乡镇代管资金资金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缴库。严禁乡镇预算单位坐收坐支,更不得直接转换成预算单位其他指标。

  第十九条 乡镇预算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票据由财政所负责领购、核销。预算单位向财政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核销手续时,必须将上一次领购的所有票据均予以核销,并提供所有收入均已缴入财政专户的凭证;财政所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和核销时,也需提供所有收入均已缴入财政专户的凭证。

  第二十条 乡镇预算单位办理支出报账时,需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经经办人、证明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并经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大力推进公务卡消费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乡镇预算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物资的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并建立资产备查账,反映资产的增减、存放保管等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预算单位处置(出售、调拨、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需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确须对外投资的,需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各乡镇一律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乡镇预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章 涉农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涉农资金监管信息通达机制。相关业务科、股室在下达或拨付乡镇补助性资金、项目资金时,应及时告知相关财政所,并抄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建立上级财政部门与乡镇财政所之间的信息双向传递机制,保证上下级之间的信息通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复核;及时准确导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按要求生成银行代发的加密文件提交代发银行,月度终了将实际发放数据上传至省财政厅。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属乡镇站所负责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采集、汇总、审核、公示并确保发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做好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变更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应建立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库;全面掌握本乡镇涉农专项资金总额、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和项目要求等资料,建立专项资金指标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将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发挥财政所就近监管的优势,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涉农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签证、工程进度确认、竣工验收等,须财政所人员参与。否则,县级财政部门不予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进行公开公示。乡镇财政所应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并要求相关单位保存公开公示工作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镇涉农资金抽查巡查工作。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补助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核查补助性资金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等。

  (二)对项目类资金进行的抽查巡查。重点查看项目立项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属于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漏洞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项目资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是否有完善的管护措施。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对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抽查巡查报告,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第五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账乡代理”工作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处置权不变、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方法不变。

  第三十一条 “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三资’监管办公室)”应与村级组织签订“村账乡代理”协议,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要求设置岗位。村级只设1名财务报账员。“村账乡代理账户”,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三资’监管办公室)”负责管理。村级以下组织不得保留和设立任何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三资’监管办公室)”由乡镇政府须配备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每个“中心”(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三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其他上级补助收入、村级集体资源、资产处置收入、村集体企业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投资收益、“村民一事一议”自筹资金、捐赠资金、借款资金、往来代收资金、征地拆迁补偿收入等资金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有条件的、资金较大的村民小组实行“组账乡代管”。统一纳入“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级应统一使用由县级财政局按规定统一监制印刷的专用收据,由财政所统一到县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审核手续。村级票据专管员到财政所办理票据领购、核销手续,再次领购时,须将上一次领购的所有票据存根均予以核销,并提供所有收入均已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的凭证,经财政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五条 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确定。村级每月报账一次,一般为每月5日前完成报账。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白条”报账和“白条”抵库。村级日常非生产性零星开支报账时,原始凭证须有合理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审批人签字等手续,经“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审核后,对10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零星开支直接支付现金;对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零星开支银行转账支付。

  第三十七条 村级大宗商品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须按相关规定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实施招投标,报账时,村级报账员须提供招投标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税务发票等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补偿性资金经村级审核张榜公布后,通过“村账乡代理账户”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银行账户。

  第三十九条 “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应建立村级固定资产、山林、水面等资产信息台账,实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每半年须对村级资产资源进行核对。在处置时应通过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招租、公开拍卖等形式。

  第四十条 村级应每季度实施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应每个季度向行政村提供财务收支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乡镇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乡镇财政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乡两级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的乡镇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送上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同时抄送市县两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财政所应加强对乡镇预算单位票据使用、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开展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日常抽查巡查工作,保证每年每个补贴项目每个村都要进行抽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对所有乡镇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乡镇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农补贴发放、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本乡镇下辖的村级组织的财务必须加强审计。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对县级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纳入重点检查的乡镇覆盖面不少于10%。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要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的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宜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于2012年印发的《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宜财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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