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绩〔2017〕11号
市直各部门,各绩效评价专家:
现将《宜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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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绩[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组织评价机构)聘用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评价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评价机构聘用的,以独立身份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人员。
受聘专家主要参与的工作包括: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及评审、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等(以下统称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三条 评价专家的条件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采取公开征集、部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自我推荐等方式组织聘请评价专家。被选聘的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认真严谨,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
(二)精通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从事相应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的人员。对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可认定为评价专家;
(四)年龄在6 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没有违法违纪、缺乏诚信等不良纪录;
(六)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用期限
评价专家聘用期为3年,聘用期内因故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解除聘用手续。聘用期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市财政局可办理解聘手续。聘用期满,市财政局将根据评价专家参与评价工作及参加相关培训等情况对评价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可予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能适应各类绩效评价对象需要的分类评价专家库,建立专家档案,规范绩效评价专家入库,评价专家工作考核和评价专家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价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六条 专家库的使用
预算绩效专家库按照“分级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使用及管理。市级预算绩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财政局组建,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县(市、区)财政局、组织评价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也可从市级专家库中选用。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七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授权范围查阅文件资料、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业询问,获取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不受干预地参与评价工作,并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规定时间内确认能否参与评价工作,确认后应当准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告知,以便组织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专家。
(二)根据组织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相关评审意见。
(三)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做好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指标的确定、调查表的编制等工作方案报组织评价机构,参与对评价部门(项目)的现场勘察、问询、复核,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组织评价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价发现和相关结论。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六)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资格复审,联系方式、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备。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选用
组织评价机构聘用专家,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价专家或干预评价专家的抽取工作,评价专家抽取应遵守下列原则:(一)随机原则;(二)回避原则。评价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纪录备案,以备后查。
如评价工作项目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临时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评价工作完成后,可根据本人意愿推荐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聘用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一)专家接受聘用时,如遇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该财政绩效项目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财政绩效项目的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该财政绩效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
(二)被评价方认为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也可要求回避,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专家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跟踪评估、绩效评价等环节中两项以上工作。
(四)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组织评价机构审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组织评价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聘用行为。
第十一条 专家报酬
专家报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结合实际工作量和参照现行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市级绩效评价费用标准为半天300元/人,一天500元/人。
第十二条 信息反馈
财政部门建立财政绩效评价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价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以此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填报《宜春市财政预算绩效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向市财政局反馈评价专家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相关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规情形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减付评价费用等处理: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组织评价机构方提出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处理。
(二)被选定为某项目专家并已接受邀请后,不按规定时间参与评价,影响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予以通报处理。
(三)在实施项目评价过程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出具的评价意见有失公允或错误的,予以通报并减付评价费处理。
专家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市财政局将予以解聘处理:
(一)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保密协议,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评价情况和其他信息的。
(二)一年内参加评价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确认参加后未经组织评价机构同意擅自缺席的。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时完成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
(三)专家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权谋私,在评价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由市财政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