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绩〔2017〕10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宜阳新区财政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管理区财政局:
现将《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24号)及《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绩[2013]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本级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招标
第四条 参与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或者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价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且与绩效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且近三年来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选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市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一些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公开招标方式选用的机构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库。市财政局负责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对入库的第三方机构建档并签订入库协议(附件一),并将其有关信息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采取指定、协商、随机抽签等方式,在市本级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管理库中选择合适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及评价人员在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的人员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委派。
(三)第三者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与监督检查,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价队伍。
(一)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日常考核是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的服务质量、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考核;抽查复核是对第三方机构完成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其评价内容的科学性、审核程序的完整性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机构,将其从机构库退出:
1.有两次不接受评价任务的或日常考核两次为不合格的。
2.抽查复核考核中两个项目不合格的。
3.与被评价单位串通舞弊或利用评价工作从被评价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隐瞒评价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5.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6.拒绝接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不履行项目评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三)第三方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将直接退出机构库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1.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
2.评价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程序不到位,有重大差错,出具的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3.泄露国家机密和被评价部门(单位)商业秘密。
4.其他工作失误给评价组织机构或被评价部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5.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 组织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授意第三方机构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其他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与第三方机构书面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协议书中基本要素应包括:委托评价项目、工作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评价费用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且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合理配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价。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评价结果报告以及评价资料归档四个阶段。操作流程包括:接受委托、前期调查、方案设计、下达通知、组织实施、撰写报告、提交审核、档案整理八项程序。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对所评价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价依据,制订详细的评价方案。
第十六条 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评价组织机构应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总体情况,并负责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也应及时向评价组织机构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疑点情况和问题,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评价复核制度。各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评价记录认真复核,项目负责人对整体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做好评价资料的移交。在评价工作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向市财政局及时移交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基础数据、评价工作底稿、评价报告等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的付费
第十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受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二十条 委托费用由基础委托费用和质量考核费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基础委托费用的核定,参照《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和周边设区市当年绩效评价购买服务标准,由市财政局与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实施评价的工作天数和人数计算,再确定基础委托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质量考核费用的核定,根据考核结果计算。考核结果为优的,按基础委托费用的20%计算质量考核费用;考核结果为良的,按基础委托费用的10%计算质量考核费用;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质量考核费用为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财政局依据委托协议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扣减或拒付基础委托评价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支付委托评价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直预算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需使用市级第三方机构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365备用地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入 库 协 议 书
甲方:365备用地址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65备用地址委托 对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乙方为中标人之一,被列入甲方宜春市财政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成员,具有参加财政绩效评价业务资格。对此,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需要向乙方委托评价任务,并提出评价任务的具体要求。
2.负责协调在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3.负责审核评价报告,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价费用。
4.负责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严格遵守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协议期内接受甲方委托的评价任务。
2.独立完成评价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已接受的评价任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
3.对在评价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4.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评价报告。
5.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严格的评价质量保证措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和记录项目评价的情况,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6.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评价项目的有关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价的有关情况。
7.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提出与评价内容无关的要求,更不得借评价之机承揽其他业务。
8.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价报告的,甲方不予支付评价费用,并终止其业务资格,退出机构管理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两年,在此期间乙方如被除名、中途退出或其他违约行为及重大失误的将终止协议。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可以向宜春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调解决,由此形成的文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执行期间,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五、份数及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有效授权人签字: 有效授权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2:
宜春市财政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评价组织机构
受托方(乙方):第三方机构
为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绩效评价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评价项目
1、
2、
3、
二、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具体评价内容和要求以经审核的项目评价方案为准。
三、具体评价时间安排
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书后,乙方将在 (日期)前完成评价工作,递交绩效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具体评价项目的评价目的和要求。
2.负责向被评价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
3.负责协调与被绩效评价单位的关系。
4.负责召集重大绩效评价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5.负责审核和签发绩效评价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结果文书。
6.对乙方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7.按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本委托协议等文件的有关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
2.按规定上报绩效评价方案,并按照经审核后的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
3.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做好相应的绩效评价记录和工作底稿,并按要求收集绩效评价证据。
4.评价工作中遇重大事项或线索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按甲方要求,做好绩效评价报告向被绩效评价单位征求意见、送达绩效评价结果文书、绩效评价档案整理等工作。
6.按规定上报绩效评价报告,并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7.所完成的委托事项应保证绩效评价质量,如发生质量问题,应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8.按协议规定收取评价费用。
五、评价费用
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基础委托费用为 元,质量考核费用按《宜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结算。
六、其他事项
若有其他未定或特殊事项,可事先在协议中明确,事先在协议中未能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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