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环保厅及住建厅联合印发了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下发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环保及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及公开透明的原则,支持和使用范围主要是列入各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各类污染防治项目等。《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管所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无关的其它支出。各市县、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财建〔2004〕177号)、《江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268号)、《江西省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4〕119号)、《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5〕106号)同时废止。
经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