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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遗失后怎么办?
信息来源:非税局  更新时间:17-11-22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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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令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同级财政机关报告,并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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